拍賣人的權利和義務內容
- 發布時間:2022-03-07
- 發布者: 大地拍賣
- 來源: 本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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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拍賣人的資格
拍賣人是指依照拍賣法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設立的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法人。設立拍賣企業應具備如下條件:
拍賣法第十二條規定,企業申請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,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有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;
(二)有自己的名稱、組織機構、住所和章程;
(三)有與從事拍賣業務相適應的拍賣師和其他工作人員;
(四)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拍賣業務規則;
(五)符合國務院有關拍賣業發展的規定;
(六)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。第十三條規定,拍賣企業經營文物拍賣的,應當有一千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,有具有文物拍賣專業知識的人員。
二、拍賣人的權利與義務
(一)拍賣人的權利
1、有權要求委托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。
2、認為需要時可以對拍賣標的進行鑒定。
3、有權要求競買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,以確定其競買資格。
4、有權指定拍賣師。
5、依法主持拍賣活動,不受他人干涉。
(二)拍賣人的義務
1、應當向競買人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。
2、接受委托后,未經委托人同意,不得委托其他拍賣人拍賣。
3、對委托人交付拍賣的物品有保管義務。
4、委托人、買受人要求對其身份保密的,應為其保密。
5、拍賣成交后,應按照約定向委托人交付拍賣標的的價款,并按照約定將拍賣標的移交給買受人。
6、不得以競買人的身份參加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,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。
7、不得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財產權利。
8、不得與委托人串通,損害競買人利益。
9、不得與競買人串通,損害委托人利益。
權利和義務是共同存在的,只有權利而沒有義務的這種情況是不可能有的,在使用權利的同時也遵守義務,那么社會才可以和諧發展,不會導致很多的不公平現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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